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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2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66号)的有关规定,包含: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二十大精神,建设美好安徽;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数字中国:数字化建设与发展;碳达峰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工业互联网与区块链应用;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驾驶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2022年度公需课,自今年4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23年专业科目课程设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以下简称《专业科目指南》)要求,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5月1日起,学员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登录“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39.145.0.238:8801/web/#/home),点击“网络教育学习”,按照《网络继续教育须知》,进行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原则上,学员需在缴费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该报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逾期将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原学习课时清零。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也可选择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学习。


特别强调:2023年度公需课学习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进行学习。


2.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各市财政局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所属地通过审核的面授培训机构名单,并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督导面授培训机构做好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或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在本年度登陆“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在“视同教育登记”中,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申请。要贯彻落实好《专业科目指南》、《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19〕547号)等精神,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抓紧做好课程设置和技术服务保障准备,确保学员正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完成公需课学习,或在“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公需课学习,都算完成公需课学习。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便捷性相统一,做好公需课学分登记工作。


3.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进行补学,或者通过视同参加继续教育进行登记申请。2023年,不再开放2022年度以前的网络继续教育补学和“视同教育登记”。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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