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03
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甬财会〔2024〕8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根据《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35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会计专业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科目(每年不少于60学分)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一般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18学分)学习,会计专业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每年合计不少于90学分。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继续教育途径
(一)会计专业科目
1.会计专业科目学习一般采取网络教育形式。登陆宁波市财政局官网,进入“宁波会计之窗”专栏,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流程图操作即可。网络教育培训机构现有4家,分别为:正保会计网校等。
会计专业科目学习也可以参加面授培训。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参加浙江省财政厅或宁波市财政局组织的面授培训、或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专业面授培训、或宁波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培训。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由属地财政局管理的培训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组织的面授培训。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级、正高级会计师)参加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自行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学分予以确认。非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该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的培训,其继续教育学分不予确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继续教育学分不予确认。
(二)一般公需科目
一般公需科目需登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学习。也可登录“宁波会计之窗”,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中有相关链接。
一般公需科目学分完成情况,可登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五、其他事项
(一)在宁波市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在登记之前参加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二)未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将扣减相应的会计人员信用分。
(三)本通知未提及的相关问题,可查询“宁波会计之窗”中的《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请各区(县、市)财政局扎实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附件:2024年宁波市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名单(请至宁波市财政局下载查看)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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