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26
【问题】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回答】纳税人因以下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