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时间:2024-04-12 07:23:4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受疫情影响,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
时间:2023-11-03 18:45:5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2023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时间:2023-11-03 18:31:2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时间:2023-07-28 07:37: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时间:2022-10-30 17:40:38 来源:咸林会计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2-04-25 07:44:48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为具体详情,相关考生请认真查看。
时间:2022-02-13 19:15: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